在不與現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沖突的前提下,根據市場監管職能,《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擴充列入主體類型、列入情形等。對于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所有監管對象和事項,原則上都盡量覆蓋,形成市場監管領域統一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
擴充適用對象
根據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征求意見稿》將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且情節嚴重的有關主體納入管理范圍。考慮到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對象復雜多樣,因此,《征求意見稿》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納入對象從企業擴展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組織和在失信主體內部擔任特定職務、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自然人、直接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同時將原“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名稱調整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擴大列入情形
鑒于《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尚未修改,目前保留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以及“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的”的情形。同時,對市場監管總局各業務條線、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列入情形進行了統一規范,提煉整合相同或者類似情形,剔除明顯不符合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原則的情形。目前共規定了36種列入情形,基本覆蓋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
強化失信懲戒
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必須實施嚴厲懲戒,才能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威懾力,切實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結合有關司局、國家藥監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反饋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了10項懲戒措施,基本覆蓋各業務條線職責。為了凸顯信用懲戒效果,對于法律法規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特定懲戒措施,征求意見稿不再重復列舉。
同時,為了加強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用,將懲戒措施落到實處,增加了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嵌入各業務系統,建立健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的查詢反饋機制,推進共享共用的條款。
完善信用修復
對能夠主動整改并消除不良影響的主體,《征求意見稿》增設了信用修復條款,規定了嚴格的修復程序和標準。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必須屆滿一年才能申請信用修復,確保信用監管的嚴肅性。
失信主體必須進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影響后方可申請移出。
申請移出時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由負責部門進行檢查核實、約談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后,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批準或決定,方可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