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網絡食品經營業態模式呈現出百花齊放的態勢。比如:互聯網和零售業結合發展成網絡食品零售,以預包裝食品為主;互聯網和餐飲業結合發展成網絡訂餐,以即做即食食品為主;互聯網和進出口結合發展成跨境食品電商,以海淘代購奶粉及保健食品為主。從平臺經濟到食品電商市場的發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為食品企業帶來了新的商機。
但是,由于網絡食品經營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特點,線上食品安全監管在行政管轄、案件調查、證據固定、處罰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面臨挑戰。
2015年是中國互聯網及網絡食品安全治理非常重要的一年。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充分體現了以第三方平臺為抓手的社會共治治理理念,將第三方平臺設定為被監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標志著我國網絡食品治理邁出積極的一步。梳理我國網絡食品安全的立法回應和執法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網絡食品安全立法的漸進性
近年來,針對網絡食品的立法日臻完善,包括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對第三方平臺責任的規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對相關規定的細化、具體化,以及《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涵蓋送餐環節對于餐具和人員的安全要求。
在此基礎上,鑒于網絡食品發展的地域性和挑戰性,一些地方政府紛紛進行針對網絡食品監管的地方立法。例如,北京于2016年3月起實施的《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規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自制的食品;上海于去年3月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細化了對網絡食品經營的要求,規定對第三方平臺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管理職責之一。
網絡食品安全立法的精細化
各位階以及各層級的立法都從以下三個方面實現了針對網絡食品安全監管的精細化。其一,細化多元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包括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網絡食品安全義務及違法責任,以及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針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職權和職責。
其二,多元利益平衡中的消費者保護優先。法治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則制度之中必須兼顧不同的利益,在食品領域中也是如此,不同的主體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必須平衡這些不同而合法的利益。其中,第三方平臺責任的強化是通過行政管理義務和民事連帶責任的科學設置來保障公眾健康和消費者知情權的價值取向,而要求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履行其承諾和宣傳,也是防止對消費者的欺詐和誤導行為,這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原則。
其三,在互聯網多元利益相關方的模式中,社會公眾也是重要的參與角色。在這方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同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構建的內部舉報制度也是其發現違法行為的重要途徑。
食品領域安全監管的特殊性
當立法層面回應互聯網的治理需要綜合考慮多重價值,并按輕重緩急排列價值順序的交錯組合時,食品領域內的安全監管特殊性在于從嚴并優先安全價值的保障。相應的,強化第三方平臺的責任,并通過規章使其細化、具體化,也反映了立法的重心在于規范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涉及網絡食品安全這一特殊情形下,上述的責任精細化則是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所負有的審查義務及其承擔該項義務的方式,具體包括備案義務,具備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技術條件,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審查登記,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檔案,記錄保存交易信息及信息檢查,發現嚴重違法行為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
電商平臺責任并未弱化
今年8月31日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這樣一部被貫之以“促進法”“保護法”“平臺法”的新法會給食品安全的從嚴監管帶來何種影響?
比較而言,《電子商務法》有著多元的立法目標,如在維護市場秩序的同時促進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標則是安全導向,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當《電子商務法》將第三方平臺的連帶責任依次變更為相應的補充責任和當下的相應責任以減輕第三方平臺責任時,作為平衡綜合立法和領域立法之道,《電子商務法》在其適用范圍中已經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也就是說,網絡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第三方平臺承擔的依舊是連帶責任。
而且,作為立法的先驗,諸如食品安全法治所強調的治理理念,針對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許可豁免、第三方平臺就入網資質進行審核等制度設計都體現在本次《電子商務法》的立法中。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管委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