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商家在自媒體平臺上投放廣告,其中軟文廣告成為不少自媒體創作者的重要變現手段之一。自媒體軟文廣告除了具有很多互聯網廣告的“通病”之外,又有了自己的“特色”——有的人讀到最后才發現這原來是一則廣告,有的人從始至終以為這只是一篇報道或散文。
不管自媒體平臺發布的軟文廣告內容多么“軟”,其從本質上說都還是廣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既然軟文廣告屬于互聯網廣告,那么就不是法外之地,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受《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約束。這是發布軟文廣告的底線。
軟文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能含有虛假內容,欺騙消費者。《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軟文廣告如果通過虛構內容進行宣傳,那么在本質上就屬于虛假廣告,應該依法依規對發布廣告的自媒體創作者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軟文廣告必須明確顯著標明為“廣告”,讓讀者能夠清醒地辨明其為廣告。《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眼下很多軟文廣告沒有標明是“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讓讀者誤以為只是一篇普通文章,甚至上當受騙,對于這些軟文廣告,應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還自媒體平臺一個干凈的環境,必須凈化自媒體軟文廣告。首先,廣大讀者要擦亮眼睛,對不標注“廣告”的軟文廣告積極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其次,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軟文廣告的監管,尤其是對“10萬+”的爆款文章要加強監管,一旦發現違法內容,要依法懲處,讓自媒體創作者為其承擔法律責任。最后,自媒體創作者要加強自律,在發布軟文廣告時自我審查,看看有沒有違法違規之處,避免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