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各地也在為食品安全出臺具體規定,不斷嘗試多種辦法,比如,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區(縣)長負責制。2015年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已提出“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等明確要求。
那么,此番出臺的《規定》與此前有何不同?有專家解讀說,此次《規定》是首次對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做出的全面系統的制度設計,黨政同責、黨政聯動、協同治理得到充分體現。還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職責、考核監督、獎懲等都作出明確規定,比如,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規定》明確了三大督促落實的手段:跟蹤督辦、履職檢查、評議考核;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規定具體而詳盡。
要讓這一次政策變成地方黨政領導面前的高壓線,讓他們背負的食品安全責任變得沉甸甸,還必須講究怎么考核、誰來考核。《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事實上,評議考核地方黨政領導的食品安全工作,除了需要上級派出考核組實地檢查、聽取下級黨政領導自查自評外,還必須傾聽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該由協會、媒體、群眾、企業、機構、專家學者等各方代表組成,第三方的評議考核意見在評議考核體系中,也應當占有一定分量。
有了第三方來參加考核地方黨政領導,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評議考核情況客觀、數據真實,地方黨政領導才可能將社會滿意度作為檢驗食品安全工作成效的終極目標,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才會形成社會共治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