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設置一定面積的特別提醒區,用一定高度、與背景有明顯色差的黑體字標識特別提醒警示語:
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解讀:《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以及《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都規定了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目前,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內容在標簽的【注意事項】中進行醒目標識,但是這些標識都是在產品的信息版面而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標識。此次征求意見稿擬規定,不僅在主要展示版面設置特別提醒區及特別提醒的內容,還對特別提醒區的面積、顏色、字體、文字高度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特別提醒區的設置借鑒了煙草包裝標識的有關規定。通過醒目的位置和文字內容,引起消費者的注意,告誡消費者保健食品不是藥品,更不能替代藥品,是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避免消費者盲目信賴、過度依賴保健食品的功效,以保健食品作為藥品以期治療疾病的行為。
另外,設置特別提醒區及特別提醒也是一種有效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杜絕夸大虛假宣傳和違規直銷行為的方法。
2.在保健食品標簽上標識投訴服務電話及服務時段的信息。強調其字體不小于“保健功能”的字體,且投訴服務電話具有唯一性。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僅要按時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還要進行記錄并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
解讀:現行保健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未對保健食品投訴服務電話信息作強制標識要求。意見稿不僅在形式上規定了投訴服務電話信息和字體大小等,還對投訴服務電話的唯一性、企業切實履行與消費者投訴相關的服務活動提出了要求。
此前,消費者有疑問或問題不能直接暢通地與企業進行溝通或協商解決的,只能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來解決。增加投訴服務電話信息區后,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暢通投訴綠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退換貨保障。
3.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解讀:生產日期為2020年1月1日及此后的保健食品,其產品標簽必須按照以上規定進行標識。在此之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2018年2月14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規定標簽關于功能聲稱標識的過渡期至2021年1月1日前。而本次意見稿提出的標簽修改的過渡期截止時間比《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中提出的過渡期提前整整一年的時間,由此可見標簽修改的迫切性。
長期以來部分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虛假和夸大宣傳甚至欺詐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而2018年底權健等事件更是將保健食品推向了風口浪尖,消費者要求國家監管部門嚴格整治保健食品市場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2019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針對保健食品召開多次會議,會議主題直指整治“保健”市場亂象。此次發布意見稿正是國家市場監督總局打出的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的組合拳中的一拳。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可能正式發布的公告內容會有所修改,也可能不會發布。但無論如何,都可以看出國家規范一個行業、凈化一片市場的決心。
2019年注定對保健食品行業是個重新洗牌之年。食品伙伴網提示保健食品企業“豬年自查自管要努力,合規生產經營意識要配齊”。各企業應高度自覺,并及時關注國家部門發布的最新法規公告,同時加強對保健食品產品質量、生產過程、銷售環節、標簽說明書等多方面管理,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