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
2016年10月19日,北京食藥局“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培訓時強調: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不提倡共線,原則上不禁止兩者在同一個生產車間生產,但必須做到食品生產設備與保健食品生產用的關鍵設備不共用且生產車間的布局要合理,能夠有效的避免污染或交叉污染;如果保健食品原料中含有食品中不得使用的原料,要對其進行清潔驗證,并且在同一生產車間內的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不能夠同時生產。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共用生產場所及設施有關問題的復函(2018年7月4日)
2016年9月,廣東省食藥監局批復中山市食藥監局“關于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共線生產的有關問題”一函被公開。此函中明確指出“未禁止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共線生產,但同一車間不得同時生產不同的產品”。
一、《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食藥監食監三〔2016〕151號)**2.9規定:保健食品不得與藥品共線生產,不得生產對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產生影響的其他產品。
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4.11規定:廠房和車間的內部設計和布局應滿足食品衛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產中發生交叉污染。4.1.2規定:廠房和車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合理布局,預防和降低產品受污染的風險。
綜上,目前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利用保健食品車間生產普通食品,但是企業應當做好生產場所和設備的清潔工作,避免交叉污染。企業生產普通食品前還應當取得普通食品的生產許可,已取得普通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辦理生產許可的變更手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藥局關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共線生產有關問題的復函:其中擬生產的保健食品酒劑和普通保健食品露酒的生產工藝大致相同情況,同意兩者共線生產,但不能同時生產。
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30條舉措
(十五)允許食品和保健食品共用生產線。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在具備相同生產工藝并經企業組織質量安全性驗證、同一車間不同時生產的前提下,允許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共用生產線。
藥品與普通食品
關于利用藥業生產設備進行食品生產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藥化監函〔2015〕12號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是否可以利用藥業生產設備進行食品生產的請示》(吉食藥監發〔2014〕34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要求,食品、藥品的生產過程要盡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風險,確保食品、藥品質量安全。鑒于上述原因,為防止食品、藥品間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藥品與食品共線生產。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月12日
國家食藥總局此函中明確指出藥品與食品不能共線。此函中食品之意應包含保健食品。2016年10月19日,北京食藥局“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培訓時強調:保健食品不得與藥品共線,特指保健食品的生產車間不得與藥品在同一生產空間內。
食品添加劑與藥用輔料
2018年6月8日上海市食藥監局批復金山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和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藥用輔料共用生產場所及設施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同意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和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藥用輔料共用生產場所及設施。共用場所及設施生產條件應同時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GB26687-2011《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組織生產,保證產品質量。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應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