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
《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落實《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關于開放企業名稱庫、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查詢比對系統等工作要求,總局研究制定了《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現予印發,請結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需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工商總局
2017年7月31日
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名稱審核行為,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業名稱登記、核準服務,根據《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工商總局有關規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企業名稱登記、核準有關業務。企業名稱審核人員依據本規則對企業名稱申請是否存在有關禁限用內容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第三條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則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篩查服務。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地區可以參照本規則,建立、完善比對、申報系統,為申請人提供自主申報、自負其責的登記服務。
第二章 禁止性規則
第四條 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一)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已核準但尚未登記且仍在有效期內、或者已申請尚未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二)與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三)與同一登記機關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同行業名稱相同;
(四)與被撤銷設立登記和被吊銷營業執照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第五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一)有消極或不良政治影響的。如“支那”“黑太陽”“大地主”等。
(二)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如“九一一”“東突”“占中”等。
(三)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和”“福爾摩薩”等。
(四)帶有種族、民族、性別等歧視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一)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鋒”等。
(二)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輪功”“汪精衛”“秦檜”等。
(三)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
第七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第八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及部隊番號。
第九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第十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和文字。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組成,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不得用作字號。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對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企業名稱中標明。不得在企業名稱中標示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業。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名稱中標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組織形式,不得使用與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一致的組織形式。
第三章 限制性規則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近似,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非營利法人的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法人授權,且使用該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法人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第十七條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企業授權,且使用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第十八條 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組織或者超出企業設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以上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工商總局核準,但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除外。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自治縣、旗)行政區劃名稱,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工商總局核準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含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工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工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授權下級機關核準應當由本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字、詞或其組合構成,不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顯著識別性或有其他含義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含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以外國國家(地區)所屬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以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企業不得使用工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范漢字作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號,但已經取得該馳名商標持有人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不得使用與主營業務不一致的用語表述,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核準的同類別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相同。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工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企業名稱的行業表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地方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定,細化禁限用內容。
第三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和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名稱的登記、核準,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的調整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工商總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