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省政府常務會議日前通過《浙江省企業權益保護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在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服務等方面,政府要依法給予各類所有制企業同等待遇,要及時清理涉及市場準入和與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廢除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在現實中,有些企業反映行政機關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指定中介機構服務、購買指定產品等問題。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前,如果規定中介機構提供前置服務項目的,要有法律、法規依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予以取消;行政機關也不能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購買指定的產品。
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要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明確的監督檢查事項,并按照法定權限、程序進行,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也不能對不同企業的同類違法行為實施選擇性執法;稅務機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能違規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根據規定,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將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行政機關不得向企業收取清單以外的任何費用。協會(商會)也要規范自身行為,不能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入會,不得干預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制定或者調整會費標準也要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和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