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里,嘉興海鹽男子王某先后三次打官司要和妻子離婚。今年5月,經法院審理,王某終于得償所愿。但是,沒想到連一個星期都沒到,王某和妻子李某又雙雙以被告的身份來到法院。因為一筆15萬元的借款,王某的姐姐,將這對曾經的夫妻告上了法庭。
去年5月,王某分兩次向姐姐王艷借款15萬元用于償還房貸,王艷稱這筆錢弟弟至今未還。既然這是離婚前借下的,就應當算作夫妻共同債務,于是王某和前妻李某雙雙被列為被告。
對此,王某沒什么異議,只說現在手頭沒錢歸還。但李某卻覺得自己很冤,因為王某借款時兩人已經在打離婚官司,這筆借款自己從來沒聽王某提起過,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去年5月6日,王某曾向姐夫戶頭轉賬15萬元,幾天后,姐夫又通過銀行轉賬給王某的姐姐15萬元。
而對于這筆錢,李某并不知情,王某則解釋說這筆錢是用來孝敬鄉下的爸媽。法院同時還查明,早在2012年2月,王某名下房產的房款已經全部結清。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離婚前未征得妻子李某同意,而向外轉賬15萬元,幾天后,又以歸還房貸為由向姐姐借款15萬,此種贈與和借款行為不符合生活常理。而根據法律,夫妻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合意或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最終,法院認定李某無需承擔借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