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小吳正躺在床上看電視,他的左手打上了石膏,當看到記者對他拍照后就拿了一個面具擋在臉上。溫都記者 黃攀/攝
孩子在學校意外受傷,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近日,市區黃龍三小一學生被消防栓玻璃所傷一事在網上發酵,誰該擔責?網友眾說紛紜。目前,公安部門已協調鹿城區雙嶼街道司法所,準備安排雙方當事人,下周就孩子受傷一事進行調解。
昨天,記者聯系上事件雙方,了解事發經過。
媽媽接到老師電話
孩子在學校出了意外
身上全是血
小吳在黃龍三小上二年級。昨天見到小吳時,他的左手打著繃帶,頭部有隆起的包,精神狀態不錯。當記者詢問事發經過時,孩子卻跑到一邊,說問媽媽。孩子爸爸吳先生解釋,孩子受傷后,有點敏感。
記者見到孩子受傷后拍下的照片,只見左手有一段手臂的皮膚被撕裂,皮膚下的肌肉組織也遭到破壞。10月9日,孩子出院。根據溫醫大附屬第二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出院記錄顯示,孩子左前臂切割傷:尺神經、尺動脈、尺側屈腕肌腱等多處斷裂,右腕切割傷,頭面部外傷。處理意見為建議全休三個月,術后回訪5年。
“看到‘術后回訪5年’這幾個字,我都嚇死了。”孩子媽媽葉女士說。
9月30日下午2時左右,葉女士接到班主任周老師的電話,當時老師告訴她,“兒子在學校出意外,身上全是血,讓我馬上去甌海醫院。”夫妻倆一聽,趕緊跑到醫院,和學校三名老師一起陪著孩子轉到溫醫大附二院急診。
小吳為什么受傷
父母認為學校有責任
當時發生了什么事?對此,葉女士也是聽班主任說,當時午飯后,幾個孩子在消防栓附近玩,有一個孩子喊了一句“看我飛檐走壁”,朝著墻過去,雙手按在墻上。小吳也跟過去,結果手按在了消防栓的玻璃門上,玻璃門碎了,人也受傷了。
葉女士說,當時,老師對孩子做了初步的止血,孩子受傷之后,班主任一直有來看孩子。他們很感謝老師的關心,但對學校的做法很不滿。
孩子父母認為,小吳意外被消防栓的玻璃所傷,學校有責任,理由有兩點:作為一個特殊的場所,學校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是造成這次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學校消防栓沒有安全措施,玻璃應該用安全玻璃或者有警示標示。”另外一方面,午間管理時間是學校的收費項目,應該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
10月16日,家長到黃龍三小門口拉橫幅,其間發生肢體沖突。
對于為什么不走法律途徑,夫妻倆稱,他們現在忙著照顧孩子,沒有精力打官司,也咨詢過律師,但“走一步要幾千塊錢,法律途徑走不起。”
學校愿意提供幫助
也希望家長理性處理
記者昨天電話聯系上黃龍三小校長張紫梁。張紫梁說,他身在外地,已經接到了派出所的電話,下周此事要進行調解。
張紫梁說,對孩子在學校受了傷,無論是校長還是老師,都是非常關心這個孩子,特別是班主任。至于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其實家長已經向教育局反映了,教育局也給出了回復。校方愿意提供人道方面的幫助,也希望家長理性處理,“法治社會,應該有更好的解決辦法,而不是為達到目的制造擾亂社會秩序的不理智事端。”
教育局介入調查
受傷系學生自身造成
鹿城區教育局安保科負責人陳光平說,黃龍三小的事故發生后,學校向他們報告,他們隨后也進行了調查,事故確實是學生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學校設施設備安全,管理上沒有過失或過錯,學校沒有責任。
事故發生后,該校副校長、班主任、家委會都去慰問過學生。鹿城區教育局也馬上聯系了保險公司,希望為學生爭取更多的理賠。
對于家長要求墊付醫藥費被拒絕的情況,陳光平解釋,這個錢學校是支不出來的。如果是學校的責任,那么學校確實應該墊付。
家長應坐下來協商
不能到學校無理取鬧
陳光平說,凡是發生學校意外傷害事故,學生家長、學校可以坐下來合情合理合法協商;協商未果,當事人可以申請校園意外傷害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滿意,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外,反對到校無理取鬧,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凡是擾亂校園秩序,侵害教師、學生安全的,請公安部門嚴厲打擊,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另外,他說,教育部門沒有午間管理費這一收費項目,學校有無收取,要實事求是調查處理。
律師告訴你
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 取決于有沒有過錯
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 李軼成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學校對于未成年學生在校時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取決于學校有沒有過錯。根據教育部制定的《學生意外傷害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它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學校若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相應的義務,則應對發生的未成年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承擔相當的過錯賠償責任。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若是由于學校提供的公共生活設施(比如消防栓)不合格導致事故發生,則學校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如果學校沒有盡到平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等義務,學校也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至于學生是否已投保意外險,并不能減輕學校的民事賠償責任。
(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