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女童乘扶梯時摔倒手被夾,導致左小指右中指截肢,與超市經營者等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近日,女童在母親的代理下,一紙訴狀,將超市、扶梯供應商、溫州蒼南縣質監局三方告進法院,要求連帶賠償各項損失968362.56元。
事情發生在去年12月8日晚。女童小雨(化名)和媽媽在蒼南一超市購物,小雨乘自動人行道(民間也稱扶梯)時摔倒了,手指被夾。
經治療,兩根手指被截肢,留下九級傷殘。
事后,小雨母親發現,超市里運行的自動人行道是波士頓電梯(蘇州)有限公司生產的,沒有按國家標準配備“附近停止安裝要求”、“防護擋板”、“防夾裝置”、“附加制動器”,并且存在梳齒板質量不合格問題,梳齒板間隙超過4mm。
小雨母親說,孩子被夾后,自動人行道的相關設備沒有感應到,沒有自動停止運行,導致小雨受傷。
她認為:波士頓電梯(蘇州)有限公司作為該自動人行道的設計、開發、制造和銷售單位,應當對自動人行道質量及安全運行負責。
經營超市的林某明知該自動人行道存在上述問題,仍然在公共場所使用,且作為使用者未依法設立管理機構,制定必要的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和一定數量的持證作業人員,違法了《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林某明知自動人行道的缺陷后,未在明顯位置標明出入口,沒有盡到告知和防患義務,致小雨摔倒后,手指被夾,且未及時停止運行致最終截肢。
作為管理和監督機構的蒼南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明知存在上述缺陷,仍然給予頒發《自動人行道使用登記證》,也應承擔責任。
因此,小雨母親要求林某、波士頓電梯(蘇州)有限公司、蒼南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連帶賠償小雨醫藥費、鑒定費、住宿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殘疾器具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968362.56元。
自動人行道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超市方有無疏忽,質監局該否當責?蒼南縣法院將于近期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通訊員 李查
律師告訴你
浙江海昌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漫超認為:
家長沒有完全盡到監護責任 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超市系對社會開放的公眾場所,具有保證消費者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其應在有電梯的場所張貼或標示警示標志,對缺陷電梯進行維修和保養,以防事故發生。本案中,若因超市未盡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則存在一定的過錯,其不作為與被害人的損傷后果亦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之規定,如果出現電梯安全事故后,經鑒定,電梯本身確實存在質量缺陷、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等,電梯生產單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另外,小雨的監護人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2周歲的孩子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沒有完全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蒼南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非本案的直接侵權責任主體,將不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