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交警隊接警員的董某,拿到信息后,不僅將信息告知交警,還積極將短信發給修理廠,這是為什么?
原來修理廠拿到事故信息后,就第一時間趕到事發點,去招攬生意。而董某每月也可以拿到1000元的“信息費”。
昨天,記者從嵊州法院了解到,董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沒收違法所得3.1萬元。
董某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嵊州本地人。
2010年5月,董某應聘到嵊州交警大隊工作,起初在傳達室上班,因為表現不錯,從2011年8月起,他被調整為接警員,主要負責接事故報警電話,登記交通事故信息,并詢問交通事故當事人情況,然后告知交警出警。
做接警員的第二天,當地一家汽車修理廠的老板呂某找到董某,讓董某把值班接到的交通事故信息以短信的形式發給他的員工。
他說的事故主要為轎車雙車事故、單車事故等,事故信息包括時間、地點和聯系方式等,呂某答應每月給董某1000元信息費。
“只要發幾條短信,還能賺點好處費。”董某沒有拒絕。
董某說,從當年8月起,他開始發送信息,一般每天有七八條,一個月有一百多條短信。
每個月初,呂某就派員工過來,將1000元交給董某。
呂某收到董某發送的事故信息后,會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以“價格比4S便宜”為理由,與事故車主洽談維修事宜。
就這樣,雙方合作了4個月后,呂某以生意難攬為由,沒有再與董某合作。
“我手頭資源可不能這么浪費了啊。”沒有了呂某,董某開始自己招攬生意。
不久之后,董某又與嵊州當地其他汽車修理廠接上了頭,開始了同樣的合作,所拿的信息費也一樣。
今年3月,嵊州檢察機關在查處一起職務犯罪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董某的違法行為,于是將其控制。
經查明,2011年8月以來,董某在擔任嵊州交警大隊接警員期間,利用接聽、登記群眾報警信息等職務便利,將接警得到的車輛交通事故信息先后發送給當地4家汽車修理廠,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依約收受4家修理廠送予的共計3.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信息雖不屬于保密內容,但董某將工作中獲知的事故信息,公開與他人進行交易,其行為屬于利用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