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平湖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陳引發
記者從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獲悉,今日,浙江省平湖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引發受賄一案在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引發有期徒刑11年9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二十萬元;退繳的受賄款五十萬元予以沒收,其余受賄款繼續追繳后予以沒收。
今年2月23日,陳引發因涉嫌受賄罪經嘉興市檢察院決定由嘉興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經浙江省檢察院決定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陳引發在擔任平湖市林埭鎮黨委書記、農業經濟局局長、獨山港鎮黨委書記、獨山港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企業經營、榮譽評比、申請農業補貼、擴建征地、協調稅務處罰、碼頭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107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引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079154.41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鑒于陳引發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同時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陳引發索賄15萬元,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