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起,寧波開始實施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專項整治。劉奇親任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表示要“全力以赴”,成員單位包括各區政府和30多個相關部門。
數據對比中,可以看出整治的力度。2012年調查統計,市六區和高新區建成區范圍內各種類型戶外廣告有1.6萬多塊,絕大多數沒審批過。截至目前,已經依法拆除了1.2萬余塊。
“群眾反映較多的大型電子顯示屏影響日常休息,閃爍的霓虹燈燈箱廣告影響行車視線,巨大的高立柱廣告因臺風等惡劣天氣影響人身安全等問題,隨著整治行動的推進已經逐漸消失。”工作人員說。
多頭管理權責不明晰,咋辦? 城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
戶外廣告亂象到底歸哪個部門管?2012年,在接受本報采訪時,城管部門說“不好管很難拆”,工商部門抱怨“法律法規滯后”,規劃部門稱“無執法權,心有余而力不足”。正是因為多頭管理,權責不明晰,才導致管理起來像一團亂麻,產生了亂象。
《辦法》對廣告牌的監管問題做出了明確。具體來說: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其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國土資源、質監、水利、財政、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實施本辦法。
大街上廣告如牛皮癬,咋辦? 八種情形不得設戶外廣告
2012年5月份,記者對寧波市戶外廣告亂象進行了調查。“大街上廣告如牛皮癬”,是記者實地走訪后的最大感受。當時,海曙區開明街750米路段就豎立著大大小小160多塊廣告牌,鄞州四明中路400米路段有130多塊廣告牌。這些廣告牌凌亂不堪,像牛皮癬一樣無孔不入地出現在城市街頭。基于此,本報曾呼吁,能不能制定規劃,從源頭規范戶外廣告設置。
《辦法》明確有八種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四)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合法使用權益的;(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六)利用危險建(構)筑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七)損害城市容貌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的情形。
《辦法》提出: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記者從寧波市城管市容環衛處了解到,《老三區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正在批前公示。規劃涉及海曙、江東、江北的140條主次道路,5個區域被明確指出不得設立戶外廣告。
具體范圍是:三江六岸公共走廊兩側的濱江綠帶;月湖區域內“中山西路-鎮明路-三支街-長春路”圍合區域;秀水街歷史街區內“西河街-孝聞街-文昌街-尚書街”圍合區域;永壽街歷史街區內“秀水街-橫河街-大橋街-蒼水街”圍合區域;以及甬新河及兩側濱河綠帶。
“關系戶”侵占公共資源,咋辦? 公共載體設廣告要招標拍賣
寧波廣告界兩名“大佬級”人士曾通過本報揭露行業內幕,認為亂象背后隱藏著神秘的“關系戶”。因為“關系戶”的存在,一些涉及公共資源的廣告位沒有走公開招投標或拍賣,而是私下被拿走,政府財政白白蒙受損失。比如,甬江大橋上豎一塊80平方米左右的廣告牌,成本只要幾萬元,租出去一年能凈賺幾十萬。本報認為,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莫過于陽光操作,對侵占公共資源的廣告位進行統一規劃、網上公示、公開拍賣招投標,價高者得。
《辦法》中有專門章節提到這些問題,將斬斷“關系戶”的利益鏈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載體(以下簡稱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行政區域內的載體使用權,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配置。
拍賣款去哪呢?
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產生公共載體使用權的,由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載體使用權出讓合同,一次性收取中標價款或者拍賣價款,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公共載體每次使用權的有效期限在公告中明確,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
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接下來將穩步探索公共載體戶外商業廣告運行機制,做好城市節點雕塑性戶外廣告建設和使用權公開拍賣工作,塑造城市景觀新亮點,推進公共資源公平合理利用。”
此前,也有“關系戶”靠出讓手頭的戶外廣告設置資源牟利。《辦法》提到,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臨時”就是好多年,咋辦? 臨時廣告有效期不超過30天
本報曾報道,街頭的不少戶外廣告以“臨時”之名誕生,然后,這一臨時就是多年。有的繼續牟利,有的破舊不堪也無人維護。
《辦法》明確,因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前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0日。
樓頂的大幅廣告、高炮廣告、LED廣告影響大,牽涉的利益也大,使用人往往在到期后還繼續使用。
《辦法》指出,電子顯示裝置和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每次有效期不超過六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每次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在《辦法》施行前經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設置許可期滿;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存安全隱患,咋辦? 設置人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亂如牛皮癬的戶外廣告不僅污染了城市環境,也成了安全隱患。本報曾報道,據不完全統計,2012年“海葵”臺風期間,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倒塌達790余處。“菲特”時,倒塌達到了110多處。
關于戶外廣告的安全問題,《辦法》也給出了明確規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承擔設施安全管理責任,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遭遇暴雨、暴雪、臺風等異常惡劣天氣,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