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從制度和源頭上緩解房屋征收引發的利益沖突和矛盾糾紛,浙江省通過地方性法規界定房屋征收補償主體不再是建設單位,且舊城區改建須經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今年10月起施行的《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指出,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此外,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根據《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補償標準、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簽約期限等,報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其中,房屋征收涉及100個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