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眾辱罵鄰居,鄰居突然倒地死亡,辱罵鄰居的泮某,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
泮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臺州市公安局某分局。
日前,該案經法院開庭審理,并經二審維持,認定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合法,判決予以維持。
死者王某某年逾七十,據說早年曾擔任村干部,具有較高威信,但近年體弱多病,時有大小便失禁。
泮某與王某某前后相鄰而居,因“道地”占用問題兩家有些矛盾。
2014年2月14日15時許,泮某某與王某某兒媳再次發生口角,互相謾罵。爭吵中,泮某當著圍觀村民的面,以“不要臉”、“狗
尿亂拉,比畜生不如”之類的言語對在場的王某某進行辱罵,王某某當場神志不清倒地身亡。
臺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對泮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泮某當眾公然侮辱王某某,王某某當場倒地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對泮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面對公安機關的拘留決定,泮某感覺有些冤枉:“罵人怎么可能死人?而且我罵的都是事實,又不是捏造,為什么要拘留我?!”
法院認為,原告泮某以王某的健康缺陷,當著眾多圍觀村民的面公然對其嘲笑、辱罵,公安機關認定其構成公開侮辱他人違法行為成立,王某某當場死亡的結果與泮某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其違法行為情節較重。至于泮某某所罵是否屬實不影響“公然侮辱他人”違法行為的定性,原告泮某應當對其公然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被告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罰適當,適用法律準確,故判決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