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頂梁柱出車禍,留下一筆死亡賠償金。上有老下有小的這一家人,對著這筆死亡賠償金犯難:這錢,到底該怎么分?昨天,寧波奉化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3年12月,徐某因駕駛摩托車出事故死亡,后肇事方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60萬元。
可這筆賠償款,讓一家人犯難。徐某有個20歲的女兒還在讀書,上面還有60多歲的父母。徐某的父母徐某某與蔡某某兩名老人將孫女小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該筆賠償款,其中40萬元歸屬蔡某某夫妻所有。
對于原告提出的主張,小徐表示,父親死亡賠償金的大部分款項應歸自己所有。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按繼承法分配。父親對爺爺奶奶應盡的贍養義務,在賠償款中明確為6萬元,其余款項應歸被告所有。小徐表示爺爺奶奶有養老保險,還有花木等收入,另有其他子女可贍養,而自己還在上學,至今沒住房和收入,賠償款自己才該多分些。
小徐主張,精神撫慰金的三分之二歸己所有,死亡賠償金全歸己所有,被撫養人生活費歸兩位原告,其他費用被告同意放棄。
原告則表示,自己年紀大了,身體有病,每天都用藥,死者的喪葬費用之前都由原告承擔。分配事項上,原告應獲更多份額。
一方是死者的父母,一方是死者的子女,這筆死亡賠償金到底應該怎么分?
昨天,奉化法院認為,60萬元賠償款,原被告擁有共同的所有權。其中,死亡賠償金36萬元,屬于財產損害賠償,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可按與死者的生活緊密程度而定,以兩名原告與被告各分得50%為妥;至于精神撫慰金14萬元,兩名原告與被告雖屬于同一順位繼承人,遭受的痛苦程度應該一樣,但被告年紀較輕,遭受精神痛苦的持續時間相對較長,可適當多分,以兩名原告分60%、被告分40%為妥;由于死者的喪葬事宜由原告辦理,故喪葬費4萬元應歸原告所有,被扶養人生活費6萬元是對原告的賠償,應歸原告所有。法院判原告獲賠償款36.4萬元,被告獲2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