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年近四十的張先生與萬女士登記結婚,雙方都離異過,能迎來婚姻生活的第二春實屬不易。但好景不長,一年后,張先生就向浦江縣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撤訴后,今年8月,張先生又提起了離婚訴訟。
“結婚后,她不但向自己家人隱瞞了我們已經登記結婚的事實,還一直與前夫共同生活!睆埾壬箅x婚的理由讓人大跌眼鏡。
張先生說,六七年前,他在車站開摩的謀生,當時邂逅了萬女士,萬女士搭乘了他的車,兩人便這樣相識了。兩人結婚后,萬女士卻一直沒有與張先生在一起生活,一直和前夫、子女住在一起,張先生實在忍受不了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生活。
當張先生第一次起訴至法院時,萬女士并不同意離婚。經法官調解,雙方都愿意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和好。但雙方的矛盾仍舊沒有解決。
第二次開庭,萬女士并沒有到庭答辯。經查,張先生和前妻生有一個兒子,萬女士和前夫生有一兒一女。雖然張先生希望萬女士回來一起生活,但為了子女等因素,萬女士始終沒能滿足新婚丈夫的要求。
浦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與萬女士結婚時間短,婚后也沒有生育子女,雙方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現雙方有糾紛產生,張先生再次提出了離婚訴請,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萬女士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既是對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準予張先生與萬女士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