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下午,溫州蒼南靈溪中心派出所接到可靠線索,因尋釁滋事被網上追逃的王某,在蒼南縣靈溪鎮玉蒼路一網吧內現身。然而,警察蜀黍趕到網吧后卻發現,原來是個17歲小伙為了過把“網癮”鬧的烏龍。
現年17歲的李某系貴州省龍里縣人,在靈溪鎮一西餐廳務工。李某很喜歡上網,但家里沒電腦,光手機“沖浪”總覺得不過癮,于是想跑到網吧去,可礙于未滿18歲,一直未能實現。直到前不久,同事說自己在路上撿到一張身份證,李某樂壞了,正好拿它去冒名上網。
昨天下午,李某帶著這張身份證,走進靈溪鎮玉蒼路上的一家網吧。誰知,打開電腦不到三分鐘,警察蜀黍就找上門了。
警察蜀黍將李某控制后發現,他與身份證主人王某的樣貌完全不像,年齡也相差很多。回到派出所調查之后,原來是李某做了糊涂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10日以下拘留;而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所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可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目前,李某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被警方行政拘留,而未按規定登記上網的網吧,也被依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