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三條 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范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并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并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范圍、時間、方式等。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并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超出職權范圍的必須按程序報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準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第十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采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發簡報、在局域網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采取發布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采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布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布。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機關、黨中央有關工作機關,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布制度,及時準確發布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七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十八條 注重黨務公開相關信息監測反饋,對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咨詢、重大決策征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
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并納入黨員民主評議范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第二十二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范圍通報。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黨務公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