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平臺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劃、預算的;
(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序的;
(三)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置辦公用房的;
(五)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的;
(六)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七)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二)未經批準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三)不按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四)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
(七)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準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前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土地、人防等審查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各類技術業務用房建設標準,合理區分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