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經營。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批復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并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注冊后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制定,并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辦公用房建筑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委托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廳(局)級及以上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審批情況應當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六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閑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四)經專業機構鑒定屬于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閑置的。
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地方同級或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將閑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
第三十一條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