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制度規定,強化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優化布局和功能;
(三)規范配置,科學制定標準,嚴格審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統籌調劑余缺,及時依規處置,避免閑置浪費;
(五)厲行節約,注重莊重樸素、經濟適用,節約能源資源。
第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處置、維修等,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審批、建設標準制定以及投資安排等,財政部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權屬、使用、維修等有關管理工作,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委托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關機構承擔辦公用房管理職責。
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應當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名下。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權屬的登記主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登記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臺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臺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保總臺賬信息與使用單位分臺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七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匯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并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數據庫,并納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統籌推進本地區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第八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并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和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第十三條 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并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四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或者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后,統一租賃并統籌安排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統一申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中央國家機關本級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廳(局)級及以上單位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廳(局)級以下單位的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審批權限分別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其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七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