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光明公司曾在自家生產的幾款牛奶包裝盒上標識了“85℃”,85度C品牌方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光明公司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將光明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審敗訴后,光明公司向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上海知產法院就上訴人光明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牛奶盒上標識“85℃”,光明被告上法庭
美食達人公司于2003年創(chuàng)立85度C品牌,先后取得了四個“85℃”的注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經過其多年宣傳和使用,其在第43類咖啡館、蛋糕店等的注冊商標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fā)現在另一原審被告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買得公司)老西門店銷售的、由光明公司生產的優(yōu)倍系列鮮牛奶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美食達人公司認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極易在相關消費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辯稱,其在優(yōu)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工藝參數為85℃、15秒,故在牛奶產品的包裝盒上標注85℃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藝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易買得公司則辯稱,其與光明公司曾簽訂《商品供銷合同》并審核了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在接到訴狀后,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裝的牛奶產品。即使光明公司構成侵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其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判決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光明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一審判決后,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85℃”是溫度,還是商標?
光明公司認為其在涉案牛奶包裝盒上標注“85℃”字樣屬于描述性使用,表達的是涉案產品使用的殺菌溫度,不構成商標意義上使用,沒有侵犯美食達人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并分別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說”“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可以認定光明公司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說明其采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征,仍屬于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范圍,并非對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美食達人公司從未生產過被控侵權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涉案商標,故在牛奶商品上相關公眾對于美食達人公司并無多少認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即使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熟知的相關公眾,對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會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標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溫度,而不會產生被控侵權商品來源于美食達人公司或與美食達人公司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據此,上海知產法院二審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85℃商標與溫度標準表達方式存在顯著區(qū)別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上海知產法院法官何淵在宣判后做了詳細解讀。他表示,本案究其本質是關于涉案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與溫度標識合理使用范圍的爭議,其主要焦點在于合理界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達到商標專用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就本案而言,美食達人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標識采用的將元素8、5、℃高低錯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術字體以及明顯小于標準字體的‘C’,與溫度標準表達方式85℃具有顯著區(qū)別。”何淵說,這種設計客觀上增強了涉案注冊商標標識的顯著性,同時也限制了其權利范圍。也就是說,當85℃被當作溫度來表示時,商標保護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法院主要考量的點在于,光明公司使用85℃是對溫度的正常表達,而不是侵犯美食達人商標權。相關公眾盡一般的注意義務,看到這個標識也只會認為這是一個巴氏殺菌的殺菌溫度,而不會理解為美食達人公司生產了該商品。據此,上海知產法院認為,光明公司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