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保健”市場亂象整治的百日行動已經結束兩個月了,監管部門在向社會征求長效監管的意見。那些從事“311”“411”(意為通過三四天的會議來促成產品銷售)快銷行為的不法企業,在百日行動期間或退出市場,或轉移到鄉村,而今,高壓態勢有所緩解,受利益驅動,這些不法企業又重新走進營銷圈。他們采用舉辦健康講座、免費義診等形式吸引消費者參加,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種行為損害了行業的發展。
從法規上說,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規有禁止會銷的條款;從行業上評,會銷并不是保健行業的獨有,而是一種賣產品的方式,很多行業都采用會議營銷的方式推廣產品和服務。
但是,也應該看到,伴隨著行業的發展,會銷中的違法行為也在不斷升級。與此相伴,目前沒有專門的法規和手段來監管會銷。從百日行動公布的案例來看,會銷中的欺詐行為占較大比例,但對其處罰只能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條文,打擊的是會銷當中不法行為,而對于會銷這個載體,除了在嚴打期間,運用行政手段,生硬的短時禁止之外,還沒有長期有效的監管辦法。
業內人士指出,會銷保健品企業大多持有營業執照,由于舉辦地點不固定,銷售期間不對外開放,具有隱蔽性強、流動性大的顯著特征,形成取證難、界定難、取締難,給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了極大困難。由此,運用法律手段規范會銷已是當務之急。事實上,大多數保健品會銷企業都在呼吁,抵制以會銷名義實施欺騙的違法行為,希望會銷走出困擾,成熟發展。
有業內人士提出,可以借鑒管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經驗管理會銷。工商部門為申請舉辦“會銷”的企業在營業執照中增加一項:“會議營銷”。同時頒布《會議營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罰則。像管理交通違法行為一樣進行計分處罰,會銷中的其他易進行欺詐行為的手段,用《會議營銷管理辦法》予以規定。
事實上,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建后,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整合執法資源,制定諸如《會議營銷管理辦法》的規章。其實,對于會銷,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規都有相應規范條款。在法規出臺的同時,應加快保健品行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保健品企業誠信檔案,實施違法失信保健品企業“黑名單”制度,對違法企業進行警告,對于違法行為嚴重,上“黑名單”的企業命令禁止開展會銷活動。此外,會銷保健食品從業人員準入門檻很低,素質良莠不齊,還應大力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建立從業人員準入制度。
保健行業的健康成長,需要百日行動,更需要日日規范,這于監管者而言是一項必須用心的工作,深入行業,了解其所困,扶植行業,供應其所需,最終牽手行業,實現共治共贏。這應是監管者順應時代所向、順應民生所需的作為。給保健品會銷立好規矩,可為行業監管做出范例,為市場凈化樹立榜樣,為社會進步帶來福祉。
來源:中國食品報
作者: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