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被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本次修法的主導思想是“重典治亂”,如獲通過,將大幅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并對政府失職進行問責,因此被專家和公眾寄予高度期望。
進入21世紀以來,國內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瘦肉精、蘇丹紅、毒奶粉等相繼曝光,食品安全法作為破解頑癥的特效藥被推上前臺。2008年公布草案,跨越兩屆常委會、經歷了四次審議,直到2009年2月28日才高票通過。如此周折體現了國家重視和立法機構的慎重。
然而,鎘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絕跡,網購食品成為潮流,安全卻得不到保障,嬰幼兒食品質量問題更是讓年輕父母懸著的心放不下來。作為因應之道,《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擬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重點解決企業違法成本過低、政府部門失職追責不力這兩大問題。比如,草案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現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經營者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另外,針對一些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重視不夠,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監管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現狀,將建立約談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食品安全事件的直接肇事者是企業,企業敢于違規經營是因為法律懲罰力度不夠,一些地方政府又疏于監管,有法不依,而涉事地方政府之所以當“甩手掌柜”,不僅在于政績觀出現偏差,放任企業違規,還在于失職之后很少受到嚴厲問責。新法將重點落在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和官員失職成本上,顯然是有道理的。公眾相信,如能得到認真落實,中國食品安全形勢可以有明顯改善。
令人內心略有糾結的是,在商品市場上,商家提供的任何“福利”,最后都需要消費者掏錢埋單,無論食品安全還是售后服務,都不會是生產商的“公益行為”。中國食品行業屢現安全問題,固然有“奸商沒有良心”或“官員不負責任”的原因,更重要的還是存在一個龐大的對價格敏感的消費者群體。30多年經濟高速發展的受惠程度在全國民眾中呈不均衡分布,形成了具有不同安全需求和相應支付能力的“光譜式構造”。新富階層對食品安全要求很高,也有支付能力,習慣于食用全進口的品牌商品。中產階層開始有了食品安全的概念,但支付能力有缺口,只能在重點品種如嬰兒食品等上“忍痛大出血”,所以抱怨較多。而低收入階層剛剛萌發“高端需求”,從給孩子喝粥湯進入到喝奶粉階段,更容易被有名無實的不安全食品所誘惑。
這意味著,提高食品安全成本對第一個群體幾乎沒有影響,第二個群體希望安全程度更高一些——如果價格沒有太大上漲的話,而第三個群體可能就無所適從,而只要這個群體受收入所限,不得不接受低價格也就是低安全成本的食品,不良廠家的“黑心食品”就仍將源源不斷地流入市場,“暴利之下必有奸商”,再嚴厲的法律也堵不住見利忘義之輩的鋌而走險。
“堵不如疏”,在加大對違法經營的打擊力度、官員失職問責力度的同時,食品安全法如能針對中國消費者的支付能力結構,確立一套分級管理的制度,在保證消費者食用后身心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在重要指標上有不同的標準數值,方便不同支付能力的消費者選擇性價比合適的食品,特別是讓低收入群體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逐步實現消費升級,那么,連同加大處罰和問責力度一起,這可能才是解決大面積食品安全事故的釜底抽薪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