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浙食藥監規〔2014〕14號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貫徹落實《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規范食品經營者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經營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隱患,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請各地督促食品經營者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貫徹落實《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規范食品經營者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經營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隱患,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請各地督促食品經營者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食品經營者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經營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隱患,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在浙江省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的企業、個體經營戶(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杜絕過期食品上柜銷售。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臨近保質期,是指距食品包裝物上標明的最后保質日期的期限。臨近保質期食品,是在臨近保質期內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根據食品保質期的不同,參考行業慣例,對食品臨近保質期界定如下:
。ㄒ唬┍Y|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臨近保質期為45天;
。ǘ┍Y|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臨近保質期為30天;
。ㄈ┍Y|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20天;
。ㄋ模┍Y|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10天;
。ㄎ澹┍Y|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2天;
。┍Y|期在10天以下的,臨近保質期為1天。
食品經營者可與供貨商自行商議臨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國家有關標準允許不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設臨近保質期。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向公眾公示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費者注意查看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據經營場所的規模確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
第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柜”字樣。設置專區或專柜應根據食品特性,并區分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
未設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的,待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上應有統一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
第六條 與其他商品一起捆綁搭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必須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捆綁搭售時,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第七條 現場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裝食品應每批次標明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先進先出。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完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保障機制。
。ㄒ唬┞鋵崒iT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員工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訓。
。ǘ┙I業場所臨近保質期食品定時、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或統一粘貼“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
(三)食品經營者應每天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行檢查,對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應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經營者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應確保該過期食品外包裝一并銷毀。銷毀記錄臺賬應如實記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
(四)制訂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規則。食品經營者如與供貨商有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約定,應及時辦理退貨手續。退貨記錄內容包括退貨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退貨時間等,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含電子簽章)。退貨記錄應建檔備查。
。ㄎ澹┲朴喓侠淼募顧C制,鼓勵消費者共同參與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
第九條 本制度由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