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近日獲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經進一步修改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據悉,我國將對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建立最嚴厲的監管處罰制度,從法制層面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對政府、企業等相關方意味著什么?哪些規定變嚴了?監管風向又將往何處吹?
地方政府“守土有責”
“讓失職、瀆職人員受到躲不掉的懲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 月14 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表示,《草案》將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
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是食品安全法律修訂堅持的一大原則,落實不力者將被追責。查閱公開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可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食品安全監管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守土有責。”中國社科院食品藥品產業發展與監管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永建指出,《草案》堅持了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則這一點,對監管者責任作出明確劃分與界定。
除要求地方政府對區域食品安全負責外,《草案》也進一步理順了監管體制,有望終結“九龍治水”格局。
《食品安全法》修訂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劃歸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對衛生、質檢、公安等部門應履行的相應職責作出細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稱,《草案》在確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體地位的同時,意在消除部門之間的監管盲區,確保主體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權責分明、無縫銜接。
企業違法給予最嚴厲處罰
不容否認,侵害食品安全的違法成本太低,已成為食品安全業界共識。
“要讓違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價。”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草案》時指出,針對那些喪盡天良、蓄意害人的食品違法犯罪分子,要通過修訂法律給予最嚴厲的處罰。
“最嚴厲”是解讀《草案》繞不開的關鍵詞。
“凡是涉及夠格刑事處罰的一定要‘頂格’處罰。”張永建表示,原先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以罰代刑、行政手段代替刑事手段等問題時常發生。但《草案》針對侵害公眾食品安全的行為,將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民事責任的經濟懲罰方面,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 倍或者損失3 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1000 元的,賠償1000元。
監管轉向全過程共治
5 月6 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國家監督抽檢結果發布,其中餐飲服務食品違法添加現象并未銷聲匿跡。比如,火鍋底料中違法添加罌粟殼、在辣椒及其制品中違法添加蘇丹紅和羅丹明B 等非食用物質。
“對食品安全非常有害,控制難度也非常大,但不管怎么難,必須全過程管理。”針對違法添加問題,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顧海英認為,這要求法律比過去更加嚴密,必須更加強調全程管理,從田間到餐桌,全產業鏈管理,完善追溯制度。
顧海英說,食品安全根治要在源頭抓緊,土壤污染、農民播種規范等均應加強。另外,如生產經營環節,安全監管可能需要側重于中小企業,著力解決薄弱環節的關鍵問題。
《草案》提出,建立有獎舉報和責任保險制度,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媒體等監督作用,形成社會共治格局。
“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形成社會共治格局,發揮不同主體作用。”張永建表示,《草案》體現了監管創新的理念,代表著從政府監管向公共治理的轉變,尤其是基層食品安全監管,要在共治方面探索出更有效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