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售賣食品要“掛”證
修訂草案要求,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其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提供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的電子鏈接。許可證、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作為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臺,修訂草案規定,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經營者的資質進行審查,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實更新,要求其在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與許可證件、備案憑證登載的信息;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網絡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設有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網絡食品經營者,未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開相關信息的,修訂草案明確,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履行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未獲許可不得網售高風險食品
對于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向消費者銷售的食品,修訂草案也嚴格進行了要求,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要在容器或者包裝上標注制作時間、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內容。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取得相關網絡銷售許可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冷葷涼菜、改刀熟食、生食水產品等高風險食品。
為了便于追溯,修訂草案還要求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臺賬和銷售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應當符合法定期限。未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臺賬和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為了便于監管查處,修訂草案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交易活動的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網絡交易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四類情況從重處罰
食品安全重在監管。修訂草案規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或者積分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重點加強管理,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對發生影響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況緊急、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采取責令暫停生產、銷售、購進相關食品及原料,發布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相關食品等控制措施,同時向上一級部門報告。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批準,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風險消除后應當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修訂草案還規定,對一年內所生產經營食品出現兩次以上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且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一年內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累計受到三次處罰的;隱匿、偽造或者毀滅有關證據材料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將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