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正式施行,企業信用監管成為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的一項重點工作。過去,基層工商機關依托經濟戶口管理、信用分類監管等監管手段,在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正式上線后,如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借助政府、企業和社會力量共同建立完善的信用監管體系,實現社會共治,值得思考和探索。
一、當前實施信用監管面臨的問題
1.信用監管的社會認知度不高。
從企業層面看,一些企業缺乏對自身信用風險和自律責任的充分認識,自我約束、依法經營意識不強,信用缺失對于企業的負面影響尚未得到經營者的重視。從政府層面看,一些基層干部習慣用傳統的行政審批監管方式對企業進行管控,認為信用監管力量微薄,不如行政處罰震懾力大,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管作用。從社會層面看,雖然消費者和市場交易相關方對獲取真實的企業信用數據有強烈需求,但對企業信用監管制度以及能夠發揮的監督作用知之甚微。
2.信用監管的協作配合度不夠。
一方面,由于存在各地信用監管工作水平參差不齊、信息采集的數量與質量不一、信息運用程度不同等問題,跨地域監管聯動、信息共享等還有很大提升空間;另一方面,市場監管各部門采集的企業信息散亂,不同的數據庫相對獨立,尚未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互聯互通,“信息孤島”比較多。
3.監管隊伍素質難以適應大數據時代的工作需求。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有經驗的執法辦案人員不熟悉信息化應用技術,比較精通電腦操作技術的年輕干部監管執法經驗不足,加之部門間登記注冊和行政處罰信息缺少有效的互聯互通渠道,導致信用信息采集標準不統一或者數據重復、交叉,影響了信用監管效能。
4.信用監管問責機制尚不完善。
對于信用數據存在的問題、形成原因及由此引發的責任追究缺乏督察標準,對信用信息管理機構缺乏相應的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同時,客觀公正地判斷企業的信用等級,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細則。
二、幾點建議
1.加強政策宣傳,營造社會共治的信用監管環境。
廣泛開展宣傳,提升信用監管的社會認知度。借助電視、廣播、LED顯示屏、報紙等傳統媒體平臺和政府官方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信息網絡渠道,大力宣傳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意義及相關配套制度。
深入企業走訪,提高企業對信用監管的關注度。采取實地走訪、電話通知和短信告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告知企業相關信用監管制度,向企業發送《企業年度報告公示操作指南》,及時收集企業反饋信息,第一時間答疑解惑,提高企業對信用監管的關注度、參與度和支持度。
開展教育培訓,督促企業高度重視信用監管。通過舉辦年報培訓會,對企業進行正面引導和負面警示教育,引導企業重視誠信經營,自覺履行信息公示義務。
2.整合優化執法資源,建立健全協作配合機制。
明確信用信息標準,規范信用信息收集。信息數據的準確度直接影響信用監管的質量。要實現經濟戶口和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有效對接,對企業登記注冊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進行整合歸并,及時刪除重復信息。同時,建立統一的信息歸集和公示標準,對信息的采集、錄入、更新實施規范化管理,為各部門間實現零差別、無障礙共享、對接打好基礎。
解決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完善監管執法協作機制。整合內部執法機構,推進相對集中的執法模式;建立聯動協作機制,打破“信息孤島”,互相配合,齊抓共管。
3.注重學習提升,不斷提高監管執法隊伍綜合素質。
注重思想教育。通過召開信用監管培訓動員會、新政策解讀宣講會等,提高干部對信用監管工作的重視程度,使其充分認識到大數據時代實施信用監管對于提升監管執法效能的重要作用,創新監管思路,實現巡查監管模式向信用監管模式的轉變。
強化業務培訓。一方面,要組織信息化技術專業培訓,實現信用數據標準化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律、法規培訓,統籌制定合理的監管執法計劃。
4.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獎懲機制。
進一步細化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制度;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鼓勵守信行為,提高信用信息對企業的影響力,營造重視信用的良好環境。
5.完善信用監管問責機制,加強績效考核制度建設。
將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納入個人和所在機構年度考核體系, 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及信息管理問責機制,定期開展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相應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