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信用建設成為了各級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主抓的重要工作之一,工商部門作為市場準入、執法監管、消費維權的職能部門,掌握了大量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特別是實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按照“寬進嚴管”的要求,即將建立的“黑名單”制度,對企業信用建設影響更加深遠。當前,由于受技術手段、工作經費等因素的制約,信用體系建設進展緩慢,亟待強力推進。
一、當前信用信息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信用概念界定不清。以往,以政府監管為角度的信用,側重了政府一方,缺失了市場一塊。按照一般思維,多地以行政處罰信息、行業檢查情況通報、資質年度檢驗情況等作為主要信用依據,而民事、商事及刑事上的信用信息,由于各種原因始終未得到有效整合。
二是信用資源運用不足。目前,仍有相當數量的信用信息需要申請才能獲得,社會需求的信用信息沒有實現百分百的集中,因此造成申請公開耗時長、人力成本高的問題,影響了信用的社會運用。
三是信用系統相對滯后。按照目前的實踐來看,必須經過行政處罰或者法院判決生效后,才能轉化為信用分值,這使違反人類道德、商業道德、行業公約、并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失信行為,游離在政府建設的信用系統之外。政府建立的信用資源庫與市場和社會本身的信用差距較大,市場的規范行為遠比政府制定的標準多。
四是企業信用市場參與不足。行政部門以加強現場檢查為主,預防違法企業再次違法行為,對于沒有違法記錄的企業免于巡查。但是這種全靠政府部門人員有限的時間和流于形式的檢查,不足以保證市場健康誠信。如果能夠調動市場積極性,就能發展企業之間互相監督,用市場的機制來制約失信企業。
二、對制約信用信息建設的原因分析
一是職責細分不到位。在行政權力細化的背景下,信用建設職能也被分配到若干個不同的職能部門,盡管今年6月國務院出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但是作為一個總體性綱要,始終沒有對信用建設職責細分到位,導致實踐中形式上重視,但實質上不重視。特別是隨著信息技術手段的進步,各個職能部門、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等都建立了相應的技術平臺,但是這樣的信用信息建設也大多僅限于一個行業、領域的使用,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和狹隘性。
二是技術手段的制約。在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建設統一的平臺是核心、是抓手,但在具體工作中,除了要打破各個部門、利益集團原有技術平臺的狹隘限制之外,現有技術手段能否建設信用信息平臺也是一個未知數。只有將專業的技術和專業的信用信息思維有機結合,才能保證信用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轉和可操作性。
三是缺少經費保障。盡管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成本在軟件設計開發、資源整合等方面,但是由于職能部門經費來源渠道的固定,在沒有專項經費保障的情況下,除非本部門確實需要,在工作實踐中很難激發信用建設的經費投入熱情。特別是信用數據信息錄入、維護以及后續工作跟進等的人、財、物成本都很高,如果沒有強制性的規則制約,就難以實現信用體系建設的自覺和主動。
三、推進信用信息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是搶抓發展機遇。信用是一個城市競爭的重要軟實力,同時也是不可復制的核心競爭力。應以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為契機,集中力量建設地方信用信息系統,以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為核心內容,明確、細分各部門的信用建設職能,有效整合工商、稅務、價格、進出口、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知識產權、流通服務、工程建設、電子商務、交通運輸、合同履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研等領域的信用信息資源。
二是建設信用平臺。建設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是國務院的基本要求,無論是“早建”,還是“晚建”,都必須建設。應各地委托國內外的權威專業機構,在本地建成涵蓋各行業、各領域的地方信用信息技術平臺,通過板塊細化、非涉密平臺整合、數據倒入、關鍵字搜索、對外公示查詢等方式,用3~5年時間實現信用數據的完整錄入。同時,信用信息系統應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除了基礎信用數據信息外,處罰類、違法類等信用數據不進行補錄。
三是加強基礎保障。根據信用建設實際,及時核撥信用建設專項經費,強化經費保障。同時,根據各部門的信用建設任務多少,適當給予經費補貼,用于基礎數據補錄等工作。參照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各地應及時建立本地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門、區縣聯席會議制度,構建完整的基礎保障系統。
四是完善信用標準。在信息體系建設過程中,逐步探索建立信用數據標準、信用運用標準、信用修復標準、信用申訴制度、信用代碼標準、分類管理標準、信用評級標準、信用監督考核等標準體系,確保信用信息建設工作推進系統化和長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