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企業投保責任險,有利于為企業化解相關風險,并能更好地監督和管控企業的風險行為。不過,食品安全責任險不是萬能的,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還應當主動作為、有效作為。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近日正式公布,提出要運用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并明確將食品安全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之一。
食品安全是關系食品市場秩序和公眾身心健康及社會穩定的大事,必須充分調動各種手段和方法來強化管理。
一方面,用市場化運作的方式,來為企業化解風險。比如,一旦企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所面臨的索賠數額巨大,單靠企業自身難以承受。而此時,食品安全責任險無疑就成了一種有效轉移和化解風險的方法,可以讓受害者及時得到賠付,減少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和糾紛。食品生產企業投保責任險,既有利于增強維護食品安全的責任意識,加強自身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也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處理工作。從這個層面上看,食品安全責任險的積極作用不容小視。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責任險是為食品安全加了一道“安全閥”,就是發揮保險費率經濟杠桿和第三方安全監督作用,從而更好地監督和管控企業的風險行為。比如,食品安全責任險并不是交錢就能買,而是要經過保險公司的慎重“評估”。參保前,保險公司會派專人到企業查看原材料采購渠道、食品加工過程以及餐具清洗等,對整個產品的生產、加工、配送全過程進行檢查。同時,保險公司為了做好事前防范工作,還會去查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資質,也會去現場檢查設備情況、生產環境等。即使在承保后,保險公司也會定期派人去企業走訪檢查,做好事中監控,并做好風險的咨詢、提示等工作。如果不可避免地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那就做好事后賠償工作。
事實上,保險公司也害怕賠錢,為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會通過盡量細致的工作將食品安全事故的苗頭消滅掉。從這個環節上看,食品安全責任險,應該能夠起到“事前防范、事中監控、事后補償”的“安全閥”作用。
當然,食品安全責任險并不是萬能的,在食品安全監管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還應當主動作為、有效作為,切實把食品安全工作抓緊抓好。企業作為生產經營主體,也應依法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參保并不是企業逃避主體責任的借口,更不是食品安全的“免罪金牌”。生產企業要以參保責任保險為契機,提升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同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要切實履行食品監管職能,不能“以保險代替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