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共同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行為和采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召開“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首次發布會。圖為發布會現場。中國文明網 邵紫暉 攝
中國文明網1月16日消息 記者從16日下午在北京舉行的“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首次發布會上獲悉,在中央文明辦的積極協調和各單位的共同努力下,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中央八個部門和企業近期會簽了《“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拉開了第一輪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序幕。
《備忘錄》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規定了信用懲戒的對象。包括兩類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二是被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即為被執行人本人;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二是規定了信用懲戒的內容。最高法院統一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上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與相關部門一道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并采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
三是確定了懲戒的具體范圍。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是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四是明確了信用懲戒的實施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簽約各方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部門收到名單后,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包含相應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的企業或單位實時監控,進行信用懲戒。在媒體廣為發布,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營造構建誠信、懲戒失信的濃厚氛圍。
五是規定了信用懲戒的動態管理。被執行人因履行義務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從最高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后,最高法院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各單位解除限制。對新增加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法院應及時向各單位推送。
六是規定了其他操作事宜。要求各部門積極落實《備忘錄》規定,確保聯合信用懲戒落到實處。聯合懲戒的實施,不影響現有法律框架內,各級法院對個案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或進行信用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首次發布會上稱,《備忘錄》的簽署是各部門共同協作,推進誠信建設的又一次成功嘗試。《備忘錄》的實施,必將極大打壓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使其付出應有代價,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債務,并教育和引導其他被執行人守誠信,推動“守信光榮、失信可恥”風尚的形成。